赵贵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抢抓边角优势促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抢抓边角优势促发展的建议中,县供销合作社在韩庙乡镇的闲置供销社等场所,纳入乡镇统一管理,乡镇统一利用。
您在建议中所提到乡镇供销资产属于社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第十五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县社对社有资产无权处置。建议中所提到的社有资产,已签订出租协议(2016年-2036年)。下一步供销社践行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与乡镇等单位、部门沟通,为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商河县供销合作社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