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商河县自然资源局开始时间:2023-08-10 结束时间:2023-09-09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起草的《商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互联网平台 :商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anghe.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河县青年路136号商河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邮编:2516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xgtj@jn.shandong.cn。
4.联系人:王帆
5.联系电话:8488043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9日,信封和邮件标题注明“农地入市管理办法”字样。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1月23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22〕34号)。今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我县入选全国试点单位。3月27日,县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呈报了《商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6月29日县政府正式印发了《商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期间,县自然资源局多次向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报沟通,并到禹城市进行学习交流,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商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广泛征求了我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596号)
5.《省厅7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45号)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重要举措
1.入市范围。明确规划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
2.入市主体。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入市主体。
3.入市方式。规划用途为工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规划用途为商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按40年期出让方式入市。
4.入市意向审核。入市主体发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资产处置决策程序。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属于各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镇政府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合法,产权明晰。
5.入市方案审核。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发改、环保、住建、属地镇街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审查入市地块的合法性。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宗地位置、面积、权属、用途、年限、使用条件、起始价格、配置方式(出让、租赁)、入市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及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等内容。入市方案由所在镇街审查确认后,县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县政府审核后实施。
6.组织交易。入市宗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公开发布信息,实行公开交易。土地成交后,受让人或承租人与入市主体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受让人或承租人与入市主体、镇街签订监管协议。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7.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合同、监管协议、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8.使用权权能。受让人或承租人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转让、转租、出租、抵押等权利。
9.监督管理服务。主要规定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后的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依据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对受让人或承租人以及入市主体进行监管。
第八章 期限届满与土地使用权终止。主要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解决。
10.收益管理。主要规定土地入市收益的分配及使用等。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结合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工业、商业用途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起草了《商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公开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意见建议。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