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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百姓》-商河县人社局

时间:2023-05-19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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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上线单位是商河县人社局。来到我们直播间与听众朋友直接对话的是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茂祥同志,一同来到我们直播间的还有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洪涛同志,党组成员马其军同志,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卞晓雷同志,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王继忠同志。如果您有关于人社方面的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或反映都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会请人社局的领导和您在线沟通。同时,本轮直通百姓还为您开通了网络视频直播,您可以通过商河融媒客户端观看在线视频直播内容。

主持人:张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政务监督热线。

张局长: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来到电台直播间,和广大听众进行零距离的沟通和交流。希望通过这一渠道倾听大家对人社工作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解决大家关切的问题,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效能。同时,也希望借此机会,让大家更进一步了解县人社局的各项工作,对人社工作给予更大的理解和支持。

1、主持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最基本的民生,与每一名群众都有密切的联系。请张局长来为我们介绍一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承担了哪些为民服务的职能以及去年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张局长:好的,商河县人社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一直以来承担着全县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开发、人事管理、劳动关系等重要民生职责,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承担着安全网、稳定器、减压阀和助推器的重要作用。2022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全面推进人社工作再上新台阶。

在年初的县委经济会议中,荣获了2022年度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一等奖”、“区域新动能服务二等奖”等荣誉,这也是县人社局连续四年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中获得一等奖。2022年,县人社局承担的济南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取得了同考核单元排名第一、全市排名第四的成绩。同时,在2022年党风政风行风正风肃纪民主评议中,以99.292分获得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第三名成绩,连续三年位居全县部门前列,成绩的取得首先得益于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也是多年来人社干部攻坚克难、持续奋斗的结果,更反映出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对商河人社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2022年,依托全县“作风建设年”活动,县人社局持续引导党员干部照镜自省、躬身入局,主动站起来、动起来、跑起来,比拼争先、唯旗是夺,人社面貌更新颖,人社服务更便民,人社工作更高效。下面,我给广大听众朋友们介绍下去年以来人社的各项工作。

(一)助企纾困,就业创业形势稳中向好。线上线下齐发力,精准开展招聘活动。用好用活“商河县网上招聘用工系统”,搭建政府-院校-企业-求职者之间的服务桥梁;同时,打造返乡留商就业服务品牌,策划组织“家乡就业好,还能照顾老和小”“春风行动”等特色招聘活动。2022年累计开展招聘会40余场,提供就业岗位1.5万余个,达成就业意向7000余人。加大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对就业的带动作用。2022年,全县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852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880万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769.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0.1万元。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见实见效,2022年完成上岗4290人,完成率102.21%,今年还将继续开发公益岗4560个。

(二)改善民生,社会保障工作稳步推进。通过“智慧人社”提升行动,实现了企业社保缴费“零跑腿”,足不出户就可办结社保缴费和打印电子发票业务,减轻了企业事务负担;利用大数据交叉比对功能,依托资格认证“无感知”系统,对享受社保待遇人员进行生存轨迹的系统自动比对,认证率达到90%以上,切实减轻待遇领取人员认证负担。2022年以来,通过“线上网办”,办理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社保转移业务1000余件;每月2900家参保单位“足不出户”办理申报缴费业务;15100余名城镇退休职工(企业8900人,机关事业6200人)实现待遇领取静默认证、掌上认证,切实减轻了领取人员来回奔波等负担。社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初步构建起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2022年底,全县居民参保人数38.3万人,企业职工参保人数5.76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7万人;养老待遇水平逐年提升,企业离退休领取养老金人数9166人,人均2915元/月,居民领取养老金人数11.56万人,人均195元/月,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大幅提升。

(三)引才育才,人事人才高质量发展。青年人才方面,2022年,累计引进海外留学归国人员11人、博士10人、硕士133人、大学生1964人,超前完成全年目标。高技能人才方面,我县2022年共获评省级高技能人才荣誉2人,获评市级高技能人才荣誉5人;开班两期新型学徒制培训班,培训高级工60人。平台载体建设方面,2022年新增我县首个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1处,市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1处。截至目前,我县分别建成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家、省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3家、省级专家服务基地1家、市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4家,基地建设数量排名全市第一。

(四)维权畅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是充分调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治欠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遏制增量、减少存量”原则加大处置监管力度,全县各在建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日益向好。2022年,累计为810名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763.9万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二是持续发挥劳动争议仲裁职能,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22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5件,法定时限内结案155件,结案率100%,高于市级考核指标98%的要求,结案率全市排名第一,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87.56万元,体现了仲裁高效、公正的办案质效,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3年,我们将积极落实全县“改革创新年”要求,立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聚焦全县“一三四六”发展思路,以“稳就业、保民生、育人才、维权益”为目标,突出问题导向明思路,突出效果导向求突破,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力争圆满完成各项人社工作,用实际行动回馈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对人社干部的信任与厚爱,努力在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主持人:刚才张局长说到了,人社部门主要承担着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开发、人事管理、劳动关系等重要民生职责。首先我们来关注就业创业方面的问题。近年来,省、市先后出台多项政策稳定和扩大就业,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就是其中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政策,请张局长给我们介绍下我县在这方面开展的工作。

张局长:好的。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对于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县高度重视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以《商河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商政办字[2022]1号)为依据,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我局作为牵头部门,认真研究上级文件精神,细化操作流程,完善管理考核,指导各镇街做好岗位设置、人员招聘等相关工作。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下该项工作具体政策。大家普遍关心的是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目前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在招聘计划方面,2023年全县计划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4560个,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260个,乡村公益性岗位4300个。关于岗位待遇方面,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包含社保个人须承担部分)参照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执行;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570元/月,19元*30天核算),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2022年,我县城乡公益岗开发数量目标任务4197个,实际开发4290个。2023年,我县开发任务为4163个,现计划开发4560个,县人社局已成立了工作专班对各镇街进行业务督导,确保在人员报名申请上严格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的条件进行筛选,经过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确定城乡公益性岗位最终人员名单。4月10日,在县政府网站上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各镇街正按计划定人定岗。截至目前,完成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岗位1628人岗前培训结业审核,并且完成人员摸排报名,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加大城乡公益性岗位政策宣传力度,加快推进岗位人员落实,确保在6月底前实现城乡公益性岗位全员上岗。

3、主持人:今年年初,县委、县政府召开了“改革创新年”动员大会,把2023年的确定为“改革创新年”,各部门聚焦“1+6+N”的改革大格局,用改革促发展。张局长,人社局作为“双招双引”的重要部门,在引才育才方面有哪些政策吸引商河籍人才返乡就业创业的呢?

张局长:商河县近年来不断出政策、强平台、优服务,致力于打造人才集聚的热土。对于那些创业之初的人才来说,他们拥有聪明才智、拥有好的项目,但可能缺少创业启动资金,缺少好的创业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商留商创业兴业,我们准备了一系列的政策大礼包。①对于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回商人才,可以享受到个人最高20万元最长9年的政府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补贴年利率的2%左右。对于创办小微企业的回商人才,可享受到最高300万元,最长2年的贴息政策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6年。②针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提供“泉岗贷”贷款政策,贷款最高3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③针对小微企业还可以享受三项惠企补贴政策,具体为: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针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发的岗位,根据岗位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于租用独立经营场地的,可申请每年5000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补贴,对于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我们按每招用1人补贴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另外,我们会积极收集回商人才的创业意愿,免费开办多种类型的培训班,进行创业推介、创业指导和创业政策扶持。

对有回商就业意愿的人才,每年我们都会举办多种类型的覆盖线上线下的招聘会,比如主动对接全国60所左右重点知名高校的“才聚泉城”名校行引才行动,引才活动的整体宣传、场地租赁及参会单位1名工作人员食宿等费用由人社部门承担,比如“春风送温暖·就业送真情”专题招聘会。我们将聚焦全县主导产业发展和工业强县、教育强县的需要,通过县人社局自主开发的“商河县网上招聘用工系统”以及“家乡就业好,还能照顾老和小”就业招聘品牌等多种渠道收集返乡留商人才的就业意愿,采取“订单式”免费培训的方式,让每一位拥有就业愿望的返乡留商人才早日就业。

4、主持人:接下来,让我们来关注人才开发方面的问题。马上就要到高校毕业生毕业的时刻了,近阶段困扰很多毕业生的一个问题就是不清楚档案转递以及档案去向查询,请张局长为高校毕业生们解答一下。

张局长:好的,下面我来介绍一下。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相关工作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档案的转递。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由毕业院校直接转至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省外院校毕业生档案转至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由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转到户籍地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省内院校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直接转至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保管。毕业生本人自带档案原则上不予接收。二是档案查询。为方便非师范类济南生源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查询档案去向,开通了网上查询功能。登陆济南人才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输入姓名和毕业院校名称,即可查询自己的档案去向。三是档案服务。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档案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存放的毕业生可享受:凭就业报到证开具存放档案证明及其他与档案相关的业务。四是档案提取。择业期内办理完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及提档函,即可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取档案。

关于人才回调工作,(作为听众问题回答)2019年11月,我县出台了《商河县关于商河籍在外人才回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自政策出台落实以来,我县组织人事部门将商河籍在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回调信息加以汇总整理,对符合回调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了考察。截至目前,累计为95名工作人员办理了相关回调手续,其中,公务员31人,县直事业单位22人,教师42人。目前,均已走上工作岗位,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5、主持人:“专精特新”是最近网络上比较流行的热词,那么针对“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方面有什么红利措施吗?另外,有些群众反映自己参加工作已经好几年了,想取得一个初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请张局长一同给我们介绍一下。

张局长:好的。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专精特新”,是指企业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发展特征。“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强链补链固链的生力军,也是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载体。2022年,我省探索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专精特新”企业内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取得原创性科技成果以及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经企业董事长(或研发团队技术带头人)署名举荐,可不受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国家级的“专精特新”企业,每年度最多可举荐2人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其中,申报正高级最多1人);省级的“专精特新”企业,每年度可举荐1人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2022年,我县共推荐19家专精特新企业,合计有22名专技人员通过 “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申报高级职称,通过评审,1人获得正高级工程师职称、13人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大大激发了企业专技人才干事创业的热情。

现在我来回答一下第二个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济南市出台了《关于在我市开展初级职称全员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均可直接认定相应的初级职称,不再组织各系列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当然,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比如实行“以考代评”的各系列(专业)职称以及高等学校等自主评聘单位除外。因此,初级职称不再进行评审,改为认定。这里我简要介绍下具体学历和年限条件要求:

(一)中职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认定“员级”职称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认定“助级”职称资格。

(二)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认定“员级”职称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认定“助级”职称资格。

(三)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认定“助级”职称资格。

(四)对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明显不相近或不相关的人员,用人单位和职称认定部门可对工作年限的要求适当延长1年。

(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对待;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专毕业生对待。

6、主持人:一名在江苏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近期有回商工作的打算,他想咨询一下,在江苏取得的助理工程师证书,能在商河使用吗?请张局长给我们解答一下。

张局长:好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等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外省市、中央单位、部队等交流、调入或转业到我县工作的人员需要按照要求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手续。

另外在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七市区域(省会经济圈),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互认互通。以上各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我省职称标准条件评审通过,取得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在我县使用时,不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手续,与我县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享有同等效力。

如需办理,可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个人账号,在 “外地调入职称确认”栏目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职称评审结果公布文件(或聘任文件)的扫描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查询网站或查询电话截图;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扫描件)进行申报确认。

7、主持人:刚刚张局长为我们详细介绍了就业创业、人才开发等方面的最新政策,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关注一下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等问题。请问一下张局长,怎样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张局长:好的。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对于转入人员:参保人在我县机关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后,填写《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即可,我们会和当地社保部门联系并发函,对方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转移接续信息表》寄往我处,并将所转移金额划转至我县机关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针对转出人员:参保人离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去外地参保需要办理转移手续时,也可以在我县填写《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根据全省通办要求),我们会和当地社保部门联系并要求发函,收到联系函后会将参保人《转移接续信息表》寄往对方社保机构,并将所转移金额划转至对方社保机构基金账户。

8、主持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是原来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如果说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那么职业年金就是第二支柱。请问一下张局长,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怎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张局长:好的,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需要办理职业年金转移的情形: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请职业年金接续:

一是参保人员跨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是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之间流动的。(注: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不需要转移职业年金。)

(1)参保人员跨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转出流程:一是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职业年金联系函》;三是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职业年金联系函》发送给省社保局。省社保局收到《职业年金联系函》,并确认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转入流程:一是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交的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联系函》;二是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职业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职业年金归集账户;三是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业年金信息表》,并确认转移基金足额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逐级划转至省级职业年金归集账户;四是省社保局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2)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之间流动的

转出流程:一是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职业年金联系函》;三是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职业年金联系函》发送给省社保局。省社保局收到《职业年金联系函》,并确认记实、补记资金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转入流程:一是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交的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联系函》;二是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证明材料;接收转入资金,账实匹配后,将资金逐级划转至省级职业年金归集账户;三是省社保局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9、主持人:有的单位和参保职工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咱人社局有没有针对参保企业和个人的相应对策呢?请张局长给大家解答下。

张局长:好的。根据市人社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3】2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字【2023】7号),我们全力助企纾困稳岗,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企业、对就业的影响。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延长降费期限。将原定今年4月底到期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并且工伤保险费率由阶段性下调20%调整为下调50%。2、扩大缓缴范围。将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交到期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分期缴纳,在2023年底之前交齐2022年缓交的社保费即可。同时,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可自愿缓交至2023年底缴纳;延缓至2023年底缴费时,缴费基数按照2023年上下限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加大返还力度。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把中小微企业作为支持重点,明确对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10、主持人:近年来,我们的社保体系不断完善,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惠民便民政策。有群众想咨询下,哪些群体能够享受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另外,一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什么时候能领取养老保险呢?请张局长给大家介绍下。

张局长:好的,关于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为了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我们将继续为重度残疾人(残联认定一、二级残疾);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民政局认定)、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扶贫办认定)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实现应保尽保。关于领取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待遇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在距领取居民养老待遇超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待遇。居民达到60周岁可以领取养老待遇,但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申请,可提前5年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1、主持人:养老保险等各种社保待遇是保障参保群众老有所养的惠民政策,但是目前仍然有群众抱着侥幸心理在老人去世后继续冒领去世老人的养老待遇,在这里请张局长给大家普及下这种做法的风险和危害?

张局长:好的。根据有关规定,领取养老等社保待遇的人员在去世后,其近亲属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次月停发养老待遇;其中,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亲属到所在镇街的人社窗口办理,企业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亲属到社保大厅进行办理。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近亲属继续领取已故参保人养老金的现象。对于冒领死亡人员待遇的家属能够按时返还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正常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对于逾期不办理或拒不归还冒领养老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冒领金额数额较大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2、主持人:张局长,随着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快,大量各类人群涌入城区,那么在缴纳社保方面,曾经在商河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现在准备在企业缴纳五险,需要暂停居民养老保险吗?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是按年度进行征缴的,那么每年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居民养老保险呢?请张局长给我们解答一下。

张局长:好的。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参保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不需要再专门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暂停手续,参保人之前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将暂存到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关于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时间,每年的4-6月份为集中缴费期,1-12月份参保人皆可缴费,参保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发布的微信、支付宝等缴费渠道自行缴费,也可持身份证到村居农金通、裕农通网点、合作银行缴费。

近期,来电咨询较多的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参保人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并已足额缴纳的,不可变更缴费档次,次年缴费档次可变更。

居民养老增加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350元补贴40元、500元补贴60元、800元、1000元补贴80元、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100元、8000元补贴120元8个档次,其中100元的档次只适用于困难群体的代缴。

13、主持人:随着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我县快递行业近几年也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从业人员逐步增多,人员流动较大。请问一下张局长,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张局长:好的。为切实维护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防范和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快递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县人社局社保中心从2022年6月起开始受理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业务。

我县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以及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基层快递网点使用的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劳动者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快递企业办理参保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线上办理,可以通过登录“济南社保”微信小程序上传材料不见面办理;二是线下办理,可以到基层快递网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大厅办理。快递企业可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名录或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使用上述方式办理参保登记。

快递企业要积极为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为快递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不仅员工的安全有保障,企业还可以有效规避工伤支付风险,大大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该政策缴费基数为山东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费率按本单位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执行。参保费用由基层快递网点进行缴纳,快递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费用。举例来说,今年的缴费基数暂时按照2021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633元,缴费费率按基准费率0.4%计算,即每人每月26.53元。

14、主持人:张局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反映在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时,只能查到2014年10月之后信息,2014年10月之前的查询不到。另外,有群众咨询,自己是在外地打工单位给交的养老保险,现在回商河了,能把养老保险转回来吗?请张局长给我们讲一下。

张局长:好的,对于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文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按照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前缴纳的保险是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的缴费,并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因此,目前在济南市社保局或者爱城市网等网络渠道查询不到2014年10月之前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参保人可以在其工作单位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上面记载了其2014年10月之前养老保险缴费的详细情况,也可以到我县人社局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关于第二个问题,当职工就业地、劳动关系等发生变更时,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具体办理程序为:

(1)省内转移的,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山东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山东省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查验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并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原则上在省内的最后一个缴费地作为其归集地。

(2)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掌上12333”APP,微信或支付宝上的电子社保卡小程序,只需提交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名称,就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并可查询转移接续进度。

15、主持人:有群众来电咨询,说年初已经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了,现在在企业找到了工作,开始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了,这种同时缴费的情况,居民养老保险可不可以申请退费?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费,哪些情况无需退费呢?

张局长:好的。居民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身份错缴、非本人原因错缴异地错缴的,可申请退费。具体如下:

1.身份错缴。主要指16岁以下及60周岁以上。

2.非个人原因错缴。因经办部门、代办部门、银行、税务等操作或系统错误造成的错缴。

3.异地错缴。以缴费时的户籍所在地及缴费地是否办理参保关系转出判断是否为错缴,如果缴费地为非户籍地且此前已在缴费地办理参保关系转出,则视为错缴,异地错缴含跨市错缴及跨区错缴。

关于第二个问题,无需退费的情况主要有:

(1)精准扶贫等政府代缴后,个人又自愿缴费的,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无需退费;

(2)参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待遇的,按照经办规程办理注销登记,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不属于退费范畴;

(3)缴费后转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转移接续办法处理,无需退费;

(4)缴费地不是目前户籍地,且此前未在缴费地办理参保关系转出的,应到缴费地人社部门办理参保关系转移,转移至目前户籍所在地,则缴费资金随同转移至目前户籍地个人参保账户,无需退费。

除此之外,还有暂不退费的情况。因缴费个人原因错选档次等原因造成的错缴,因目前缺乏退费依据暂不予退费。

16、主持人:有群众咨询,自己在工作时间因公受伤,在申请工伤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请张局长给大家解答下。

张局长:好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是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一)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二)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情形的,需提交《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鉴定书》等;

(三)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的,需要提交公安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的调解、判决书;

(四)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的,需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及死亡证明;

(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的,需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形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七)申请人根据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材料。

17、主持人:在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知法守法,也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名在企业工作的员工现在正面临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他想咨询一下,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张局长:好的。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仲裁庭审理查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第二个问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年限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计算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8、主持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行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断增加,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职能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但是许多当事人还不清楚申请仲裁时间、受理范围等具体事宜,这里请张局长给我们详细介绍下。

张局长: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我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多长时间才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仲裁法律文书。

19、主持人:现在很多劳动者都有这样的疑问,当员工和公司之间存在比如公司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恶意调岗降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时,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除此之外,如果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该向哪里提出申请?请张局长给我们解答一下。

张局长:好的。劳动者想要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1)劳动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营业执照信息一份;(2)如需委托代理人还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等授权手续。

企业想要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1)单位营业执照信息一份;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如需委托代理人还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等授权手续。

劳动者和企业均需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等。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知,出现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时,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劳动者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但是也存在个别情况,比如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难以确定的情况,例如销售行业,当事人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20、新就业形态下,经营模式和用工形式多种多样。那么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方面会不会也有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该怎么解决呢?

张局长:依照我国劳动立法精神,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1、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的,应认定双方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2、双方订立的名为承包、合作等书面合同中,实质包括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可以认定双方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3、双方订立的承包、合作等书面合同中,约定从业人员自主经营,及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不宜认定双方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4、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其用工关系是否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应依据双方之间的用工事实,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判断认定。

21、在实际用工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的情形——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其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呢,请张局长为我们解答一下。

张局长:建设单位(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包人),施工单位(承包人)违反《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即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劳动者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工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可以追究违法分包、违法转包方的责任,应由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22、主持人:据了解,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时有发生,遇到此类问题,农民工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维权呢?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我们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障农民工权益。下面,请张局长为我们做一下解答并介绍一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

张局长:好的,根据《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若被拖欠工资,可以携带劳动者合同、欠条等相关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另外,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省市政策文件规定住建、交通、水利等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可直接到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我们联合处置的,我们将积极予以协助。同时我们还着重采取了以下措施来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充分调度农民工工长的作用,进一步压实镇街(园区)日常监管效能及责任;二是加强源头管理,以劳资专管员培训为抓手,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带动在建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及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制度差的项目予以惩戒,形成有效震慑;四是与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联合发力,落实好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监管及失信惩戒机制。

23、主持人:今天的节目马上就要结束了,我们请张局长最后为大家做一下总结。

张局长: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2023年,商河县人社局将以“一三四六”发展思路为引领,聚焦全县“四五六四六”主导产业发展布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常规工作高质量完成、重点工作创新性完成、难点工作突破性完成,勇挑重担、主动作为,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一抓到底,为促进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主持人:感谢张局长和各位领导做客我们的节目,您对今天人社局领导的上线情况是否满意呢?欢迎您关注商河融媒客户端找到投票专区,参与您对人社局解决群众诉求及职能发挥情况的满意度调查投票,投票截止时间是在下周五早8点,投票结果我们会在下个周五为大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