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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供热价格及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时间:2023-05-1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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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供热价格管理,根据我县城镇集中供热企业供热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听证并经第2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我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定价决定

(一)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22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36元/平方米,均按建筑面积收取。

(二)对我县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供热价格仍按建筑面积17.5元/平方米收取。

(三)各类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居民供热价格,即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收取。

(四)供热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公示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供热质量,完善服务措施,及时化解供用热矛盾。

(五)本通知自2023年采暖季起执行。《商河县物价局关于我县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定价的通知》(商价字〔2014〕21号)同时废止。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3月28日,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了全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由政府部门代表、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组成的22名听证会代表一致同意此次供热价格调整方案。


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