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通告》简明问答
索引号: | 1137012698888319M/2022-105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商河县白桥镇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简明问答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02 |
一、 问:《加强养犬管理通告》适应的范围?
答:《通告》适用商河县重点管理区。
二、问:《加强养犬管理通告》规定应该如何文明规范养犬?
答:《通告》规定,全县实行犬只免疫制度。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定期进行免疫。
三、问:《加强养犬管理通告》中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不文明养犬行为?
答:《通告》将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严格管理。在重点管理区为犬只佩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内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未成年人不得独自携带犬只外出;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段,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束紧犬链(绳)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器具,及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中;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等行为;不得放任犬只在他人车辆等私有财产或者楼道、电梯等区域便溺;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泉水供给区以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便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博物馆等文化体育场所、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烈士陵园等场所、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商场、餐厅等经营场所、候车室等。
四、问:违反《加强养犬管理通告》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通告》明确,凡违反规定者,由各职能部门依照《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相关阅读:
SHDR-2022-0010001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