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畜禽养殖服务指南
一、畜禽养殖选址要合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二、养殖用地要合规 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三、养殖用地备案程序 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四、禁止在以下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五、新建、改建和改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标准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二)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三)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四)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五)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六)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七)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八)兔存栏3000只以上。
上述存出栏数据指设计规模
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 达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齐全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九、规模养殖场需环境影响评价 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养殖规模。对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执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审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在全省范围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试点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试点期限截至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备注:畜禽种类折合猪,折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