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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时间:2020-05-1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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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2.1 自然灾害

2.2 破坏性地震

2.3 突发公共事件

2.4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县领导小组及职责

3.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3.3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等级划分

5.3 灾害分级管理

5.4 灾害信息管理

5.5 灾情核定

5.6 灾情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三级响应

6.2 二级响应

6.3 一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7.3 灾后救助工作评价

8. 附则

8.1 预案中定义说明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自然灾害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2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2 破坏性地震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提供生活救助。

2.3 突发公共事件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县领导小组及职责

县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经贸局、县贸易服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统计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供电公司、网通商河分公司、移动商河分公司、联通商河分公司。

县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制度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提报灾情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搞好协调;

(4)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组织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5)负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3.3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在县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负责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及信息发布工作。

县民政局: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指导基层制定、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助措施的落实。

县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贸易服务局:县贸易服务局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重要物资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储备和供应工作。

县教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转移被困师生,搭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机关、金融机构、救灾物资等安全。

县财政局: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县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事局: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县建设局: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城区被毁坏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县交通局、公路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县水务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水设施的抢险、恢复。

县农业局: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县卫生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会同县药监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县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县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县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县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供电公司:抢修和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等,保障灾区用电。抢修和恢复被毁坏的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的生活秩序。

网通商河分公司、移动商河分公司、联通商河分公司:组织抢修和恢复灾区通讯设施,保障灾区通讯畅通。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县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全县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

4.1.1县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2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变现。

4.2  物资准备

4.2.1 县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应急物资,并视情况,由县应急物资综合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及时补充和更新。

4.2.2 县贸易服务局会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储备部分救灾应急物资,建立救灾物资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3 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应急需要请示省、市民政部门,紧急调用上级救灾储备仓库物资或邻近县(市)区的救灾物资。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县救灾信息管理和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装备和设备,主要包括救灾车辆、移动通讯设备、电脑设备、高分辨率的照相、摄像设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快县、乡镇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4.5.2 成立由预备役和消防为骨干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与武警、消防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4.5.3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抓好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和爱心慈善超市、社会捐助物资调配服务中心等载体建设,畅通捐助物资的流通渠道,按照网络化建设,一体化运作,信息化管理的方式,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

4.6.2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每年组织至少1次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4.7.3 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气象、地震等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报。

5.1.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组织做好应急或采取应急措施,随时向县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5.2 灾害等级划分

5.2.1 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轻灾四个等级。

5.2.2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全县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全县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5.2.3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10-3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1-1万人;

因灾倒塌房屋300-1000间;

全县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30%;

全县直接经济损失0.5-1亿元。

5.2.4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中灾:

因灾死亡人口2-1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1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50-300间;

全县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10%;

全县直接经济损失0.1-0.5亿元。

5.2.5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5.3 灾害分级管理

自然灾害按轻重不同实行分级管理。特大灾报省、市政府统一处置;大灾报省、市政府统一管辖;中灾报市政府统一管辖;轻灾由县政府处置,并报市政府。

5.4 灾情信息管理

5.4.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失踪人口、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村庄,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救济衣被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4.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办事处)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县领导小组报告灾情。

(1)灾情初报。各乡镇(办事处)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30分。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民政局应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办事处)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乡镇(办事处)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5.4.3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5.5 灾情核定

5.5.1 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局应商农业、水务、地震、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5.2 县民政局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确认灾害等级。

5.5.3 县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台帐),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6 灾情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工作,按《商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应急响应

按照统一指挥、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相应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6.1 三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境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中灾的,启动三级响应。

6.1.2 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报县委、县政府。

6.1.3 响应措施

在县领导小组指挥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向县领导小组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建议县领导小组启动三级响应,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乡镇(办事处)的抗灾救灾支持;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带队的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办事处)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乡镇(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办事处)的灾情,县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救灾款物。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受灾乡镇(办事处)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受灾乡镇(办事处)保持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居)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

6.1.5 轻灾的响应,参照三级响应执行。

6.2 二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境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大灾的,启动二级响应。

6.2.2 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领导小组副组长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启动二级响应,并上报市政府。

6.2.3 响应措施

由县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省、市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在县政府的统一处置下,组织有关部门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通知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向受灾乡镇(办事处)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带队的民政局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乡镇(办事处)政府、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受灾乡镇(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在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受灾乡镇(办事处)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受灾乡镇(办事处);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受灾乡镇(办事处)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受灾乡镇(办事处)保持密切联系,也可直接与受灾村(居)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研究灾区形势;

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县委、县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部门。灾害发生48小时以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市委、市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由县领导小组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6.3 一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境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特大灾的,启动一级响应。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及预警发生后,县领导小组副组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领导小组组长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启动一级响应,并立即上报省、市政府。 

6.3.3 响应措施

由县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市政府、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在市政府的统一处置下,做好救灾抢险工作;

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办事处)的情况汇报;

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与省、市民政部门保持通信系统畅通。

(3)灾情发生6小时内,县政府或县领导小组组长率县直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县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县民政部门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同时,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立即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受灾乡镇(办事处)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小时与灾区乡镇(办事处)联系一次,也可直接与受灾村(居)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直有关部门。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并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县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县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并制定相关救济工作方案。

7.1.2 县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县民政局应根据各乡镇(办事处)的拨款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国家、省政府特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市、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吃饭、穿衣、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7.1.4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款。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7.1.5 向社会通报各乡镇(办事处)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各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开展灾情评估,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要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由县领导小组将房屋毁损等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乡镇(办事处)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办事处)向县政府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县领导小组指导下,会同县财政局下拨中央、省和市、县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4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乡镇(办事处)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 会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7 县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县教体、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卫生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要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通讯、供排水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3 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县民政局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中定义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内”、“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事局和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