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县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再提高
根据全市统一工作安排,自2019年起,居民医保政策将进行调整,将切实为参保人带来实惠,降低就医负担,请广大参保居民及时关注。
一、省(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自 2019医疗年度起,参保居民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根据缴费档次分别由40%和35%提高至45%和40%。
二、降低中医医院的起付线
自 2019医疗年度起,参保居民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降低20%。
三、扩大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自 2019医疗年度起,将结核病纳入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范围,按规定享受待遇。政策调整后,居民医保门规病种将增加到14种,分别为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只适用成年居民)、精神病、苯丙酮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强直性脊柱炎和结核病。
四、提高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350元提高至400元
自2019医疗年度起,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和年度结算定额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元。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350元提高至400元。
五、延长新生儿参保缴费期至6个月
自 2019医疗年度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缴费期限由出生后3个月内调整为出生后6个月内,超过6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错过缴费期的居民可补缴当年的居民医保参保费
自2019医疗年度起,错过集中缴费期后申请参保的居民应补缴当年费用,补缴费用额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完成缴费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个月(等待期自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等待期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七、参保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未在户籍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我县居住证持有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参加我县居民医保,个人按我县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并享受政府补助和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八、取消异地安置备案时间限制
自2019医疗年度起,取消居民医保参保人异地安置备案须已办理当地居住证达6个月以上的时间限制,调整为居民医保参保人取得当地居住证后,即可选择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
2019年度济南市居民医保政策一览表
参保人员 | 学生儿童档 | 成年居民一档 | 成年居民二档 | |
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及其它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 | 具有济南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 | |||
年缴纳费用 | 160元 | 300元 | 260元 | |
住院 起付 标准 | 省(部)三级医疗机构 | 1200元 | ||
其它三级医疗机构 | 1000元 | |||
二级医疗机构 | 700元 | |||
一级医疗机构 | 400元 | |||
乡镇卫生院 | 200元 | |||
异地住院 | 1200元 | |||
备注 |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再降低20%)。 | |||
住院 报销 比例 | 省(部)三级医疗机构 | 45% | 40% | |
其它三级医疗机构 | 55% | 50% | ||
二级医疗机构 | 65% | 65% | ||
一级医疗机构 | 75% | 75% | ||
乡镇卫生院 | 80% | 80% | ||
异地住院 | 22.5% | 20% | ||
门规 起付 标准 | 起付标准 | 200元 | ||
备注1 | 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 | |||
备注2 | 门规病种14种: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只适用成年居民)、精神病、苯丙酮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结核病。 | |||
住院与门规合计报销限额 | 20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 | |||
门诊报销(限乡镇卫生院及定点村卫生室) | 起付标准 | 不设起付标准 | ||
报销比例 | 50% | |||
支付限额 | 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 |||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门诊急诊 | 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医保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 |||
大病补偿 | 起付标准 | 1.4万元 | ||
按额度补偿 | 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为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是60%;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 | |||
补偿限额 | 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 |||
生育 医疗 (住院) | 顺产 | 800元 | ||
阴式手术产 | 1000元 | |||
剖宫产 | 1900元 | |||
备注 | 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
备注:以上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如出现政策变动,请以居民医保经办部门解释为准。
居民医保科咨询电话:8487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