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一、准入条件及补贴标准
根据《商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商河县住房保障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之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宅基地的除外);
(2)符合县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4)无房,或现有住房符合县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2009年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为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70元。保障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45元。今后,县政府每年将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确定新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
二、审批程序
为体现保障制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操作程序更加规范、科学、透明,我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核准制度。
1、申请
凡符合以上准入标准规定的家庭,可确定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户口、身份证(《低保证》认定的家庭成员)原件及复印件;(3)《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4)现住房证件(租赁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无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商河县住建委住房保障科提出申请。初审合格的,按要求填写《商河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出具无房证明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①有工作的,由单位出具;②无工作单位的(包括无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是同一地址的,两家街道办事处要共同出具证明);③夫妻双方都需出具无房证明(不在同一单位或不是同一身份的,要分别出具)。④无房证明要写明无房原因;租、借他人住房的地址;除单位盖章外,负责人要签章。⑤出具证明前,各单位和办事处应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弄虚作假和滥用职权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2、核查、公示
县住建委自接到上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核查,并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为期十日的张榜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和负责人在《申请表》中签字盖章填写日期,报住建委审核。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写明理由,负责人、单位签字盖章后报住建委,并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通知,向申请家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核准
公示期满后,住建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申请表一式四份及户口、身份证、低保证、现住房证明等)进行复审,审查合格的由县住建委签发《商河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书》。
审查不合格的由县住建委住房保障科在意见栏中写明理由。
4、发放
(1)核准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接到《租金补贴通知书》后,尚未租赁住房的要先到市场上租赁适合自己的房屋,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县住建委对此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依据申请人身份证、租金补贴通知书、租赁合同给核准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因我县规定廉租家庭每年需要复审一次,所以,《租金补贴核准通知书》有六个月的期限要求。核准家庭如果在领到通知书六个月后,仍未租赁到住房,此核准通知书失效,做自行放弃处理。
为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每个核准家庭的租金补贴不是按月发放,而是根据期限一年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