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积极利 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 〔2017〕16号)精神,提 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更好 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助力 “打造四个 中心,建设现代泉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利用外资领域。贯彻落实 《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 及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拓展服务业、制造业等 — 1— 利用外资领域。推进实施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行 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地在我市,含港、 澳、台投资设立企业,下同) 可依法平等进入。积极鼓励 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发改委、 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 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1000万 元。对落户我市的世界 500强 (以 《财富》 杂志上年度排 名为准,下同) 制造业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 资金额的 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1000万元。鼓励境外跨国 公司和平台型企业来济设立地区总部,总部法人企业在我市 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的通知》(济政发 〔2017〕3号) 规定,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 2%给予一次性补 助,最高补助 500万元;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 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的,采取 “一事一议” 方式研究给予支持。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鼓励企业 (注册地在我市, 下同)在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 — 2— 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500万元。返程投资按照当年实际到账 外资金额的 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1000万元。鼓励外商 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 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1000万 元。支持资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备较强偿债能力的企 业发行境外债券。积极在城市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等领域争 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市金融办、市投资 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技术引进力度。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鼓励外资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推动实现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 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内外资企 业、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按照相关文件给予资金扶持。 对外商以境外先进技术参股我市企业并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 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经综合评审,采取 “一事一议” 方式研究给予支持。 (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产业招商步伐。对于外商投资我市十大千亿产 业,投资额在 10亿元以上,产业集聚作用突出、科技含量 高、带动作用强、前景广阔的世界 500强项目、行业领先项 目或重大产业项目,除按照前述第二条规定给予奖励外,市 级产业发展资金可按照市场化方式以股权或其他各方可接受 — 3— 的方式 支 持 引 进,重 大 项 目 可 适 当 降 低 收 益 要 求,采 取 “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 (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 局、市发改委、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优秀人才引进。对拥有关键技术、引领新兴产 业、带动转型升级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按照 《中 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 〔2017〕16号)给予 扶持。对新设立总部法人企业的高管人员 (原则上每家企 业最多 5人),按照济政发 〔2017〕3号文件规定,前 3年 每年给予 50-200万元工作补助,并按照济发 〔2017〕16 号文件规定,享受教育、医疗、住房、户籍、社保、出入境 管理等方面专项优惠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 改委、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对外商将投资企 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对该企业转股、转增资本或新设立外 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 1.2%予以 奖励,最高奖励 1000万元。属于世界 500强项目 (制造业) 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 2.3%予以奖励,最高 奖励 1000万元。(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 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 — 4— 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 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区土地等别相对应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九、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重大 事项会商机制,前移服务关口,实行外商投资全程化、个性 化和专业化服务。加快建设国际化社区或国际公寓,配套国 际学校、国际医院,在医疗保险、子女入学、办理证照等方 面提供便利,为投资者提供国际化的工作生活环境。对我市 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按 程序研究通过后,授予 “荣誉市民” 等称号。(市投资促进 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 安局、市外侨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压实外资工作主体责任。鼓励各县区 (含济南高 新区,下同) 本着特色化和差异化原则,在公共技术平台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等方面出台政 策,引导产业聚集发展。各县区及市级投融资平台要把引进 外资工作作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方面,切实承担 起主体责任。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 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取消其当年度招商引资评先评优资 格。(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区及市级投融资平台按职责分工 负责) 上述政策支持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50%,县区财政配套 — 5— 负担 50%。本通知自 2017年 10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 11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