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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百姓》-商河县税务局

时间:2018-07-0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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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听众朋友您好,欢迎收听由中共商河县纪委机关、中共商河县委宣传部、商河广播电视台联合开办的第十轮《直通百姓》政务监督热线节目,为直面老百姓提出的热点问题,展示政府的廉洁勤政形象。本轮节目我们继续邀请各单位和乡镇相关负责人做客直播间。为了更好的方便听众监督反馈,我们在节目中增加了在线投票通道,投票方式您可以通过关注商河广播电视台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根据上线单位解决群众诉求及职能发挥情况,来他们投上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一票。

主持人:今天上线的单位是商河县地方税务局,与听众朋友直接对话的县地税局副局长侯连营。随同侯局长来到直播间的还有县地税局法规税政科科长孙涛、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科长陈宜友、纳税服务中心主任张俊英,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有关到地税系统办理业务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欢迎拨打84863678和 84864678 两部热线电话,!同时,在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为大家开通了网络视频直播,您可以关注商河广播电视台和商河人民广播电台的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的视频直播观看直播实况。侯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直通百姓节目。

2、主持人:侯局长,现在已经是7月份了,截止到目前全县的税收情况怎么样,向听众朋友介绍一下好吗?

侯局长:今年以来,商河地税在积极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等措施的前提下,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定期开展税收综合量化分析、异常税收专项分析、税收动态分析,通过分析掌握当月税收状况,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管理。再就是在搞清楚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分税种、分行业管理,借助综合治税、稽查互管,完善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对辖区内重点税源、特别是新增税源及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控管理,实行专人跟踪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及时将新增税源纳入正常管理;二是深化行业税种管理。以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金融保险业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房屋租赁管理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挖潜增收措施,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三是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积极与县政府沟通汇报,进一步发挥综合治税的作用,从各部门获取涉税信息。尤其是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形成了新的税收增长点。四是强化税务稽查。深入开展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等重点工作,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强化税务稽查震慑力;严格欠税管理,对纳税人历年来形成的欠税进行集中清理,对有欠税发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严防新欠发生,做到查漏补缺。

在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中,我局牢牢把握了组织收入的主动权:截止6月份我局累计组织各项收入54798万元,同比增收24608万元,增长81.51%。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5097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88.01个百分点,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3、主持人:侯局长,我们都知道前段时间咱们商河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成立了联合办税大厅,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侯局长:好的。对照《山东省国地税合作市级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建设标准,结合《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明确的合作事项,今年的5月28日,我们商河县启用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以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效。联合办税大厅的成立具有以下几个意义:一是切实提高办税效率。改变了国地税分别办、政务大厅专门办、税务分局各自办、个体单独办的旧局面,将各项国地税业务整合在一个大厅办理,避免办税人员多头跑。二是进一步优化“四位一体”办税模式。合理设置国地税办税窗口,科学设置导税区和网上办税体验区,积极引导纳税人进行网上办税,划分了人工办税和24小时自助办税区域,缩短了各项办税时长。三这是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的有力举措。联合办税大厅强化了国地税人员业务互学,加大了对外宣传推广力度,在新办税大厅的有利条件下,能够高效地落实“最多跑一次”清单、“全程网上办”清单等便民措施。

4、主持人:侯局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了新的变化,纳税人都很关注这次政策调整,请您为收音机前的广大听众朋友讲解一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好吗?

侯局长:政策主要变化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及认定标准有所提高。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税率优惠和税基优惠,近几年税基优惠主要变化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最初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提高至现行的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等规定,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的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政策,支持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之一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元。不过目前正式文件尚未出台,待文件印发后我们将通知纳税人,也希望广大纳税人及时予以关注。

我在这里也再介绍一下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四个认定标准: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四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5、主持人:大家比较关注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请您就房屋的继承、赠与以及离婚析产的相关税收政策给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好吗?

侯局长:房屋权属主要涉及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36]号)文件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同时还要按照签订的赠与合同依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政策,一并给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作一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文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6、主持人:侯局长,去年国务院出台实施六项6项减税政策后,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今年,涉及地税的优惠新政主要有哪些方面,请您给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

侯局长:好的。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实施了6项减税政策,有利于增强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同时对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今年,涉及地税的优惠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六项减税政策中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7]33号文件仍然有效,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减征范围由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仓储用地,扩大到物流企业自用、出租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个向大家介绍的是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4]75号文件仍然有效,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一次性扣除从100万元扩大到500万元。此处设备、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

第三个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依据省局2018年第6号公告之规定,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受理情形、不予受理情形和需提供资料说明如下: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共8种情形。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下列2种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土地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证明资料;

(八)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九)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个向大家介绍的是印花税减免政策。依据财税〔2018〕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具体指的是企业在2018年5月1日以后新启用的资金账簿、新设立的其他账簿可享受印花税减(免)优惠。

免征印花税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

7、主持人:侯局长,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交易的日趋增多,人们对二手房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非常关注。请您介绍一下关于二手房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好吗?

侯局长:二手房交易主要涉及增值税(由国税管理,地税代征)、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税种,下面就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地税政策解答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有关的费用凭证的,按财产转让所得(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等相关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的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等相关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契税的政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山东省契税税率的通知》(鲁财税农税字[1997]23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最近,我们局受理购房人办理二手房退税业务比较多,我在这里也就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的注意事项作一下解释,以免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多跑冤枉路:对于已交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契税。

备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照“一降二调三不变”的原则,原享受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不变,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满两年免征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已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办理二手房交易时,需向地税机关提交的详细资料,请向地税办税服务窗口咨询。

8、主持人: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是我们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侯局长,您能不能谈一谈在什么情况可以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在申报代开发票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您能简单的给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吗?

侯局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现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改为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发票代开业务。

1、代开转让不动产发票资料:在房管部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卖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2、个人出租不动产发票资料:纳税人需要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携带银行卡以便刷卡缴税。同时经办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代开申请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的提交当地居委会或小区的证明。

9、主持人:侯局长,现在有车的人越来越多,请您为大家讲解一下有关车船税政策,好吗?

侯局长:好的。我从车船税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几个方面介绍一下车船税的相关政策。

(1)车船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车船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车船税的征收标准

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24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0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每辆

720(大型)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600(中型)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72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  车

整备质量每吨

36

    无动力的挂车以交警部门单独办理的行车证所标注的整备质量为计税依据。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72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72

摩托车

每辆

60


(3)车船税的征收方式(2种)

①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②地税机关征收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凭证等信息。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10、主持人:侯局长,目前纳税人比较关注土地使用税政策。下面,请您为大家讲解一下有关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好吗?

侯局长: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开征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收益,加强土地管理。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土地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缴纳。

二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义务人。

2、征收标准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县城一等土地1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8元/平方米,三等土地6元/平方米,工矿区土地5元/平方米。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据《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的请示》(济财税[2010]3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济政字[2010]22号)之规定:我县县城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为一等土地,按10元/平方米征税;许商街道城区外的土地、玉皇庙街道、尹巷镇、怀仁镇、龙桑寺镇、郑路镇、贾庄镇等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为二等土地,按8元/平方米征税;除此以外的土地按工矿区依5元/平方米原标准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08)171号文件规定,我县除去县城、建制镇以外从2008年7月1日起均划为工矿区。

11、主持人:侯局长,听说税务部门每年有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能简单介绍一下今年的工作吗?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日常的应用是什么?

侯局长: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2018年,我县国、地税部门选定参评2017年度纳税人2406户,我们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C级和D级纳税人的评定认真把关,既不回避也不扩大,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以进一步推动我县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最终评定出评出A级105户,B级1127户,C级103户,D级67户。

我县国、地税部门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动态管理,按照《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征管工作中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A级纳税人在税务检查、发票领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激励优惠措施,并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鼓励其继续保持A级纳税人声誉。同时我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等九家银行签订合作框架协议,金融机构对符合纳税信用条件的纳税人在融资贷款方面给予优惠;对B、C级纳税人加强日常的管理和辅导,提高其依法纳税水平,提升其纳税信用度;对D级纳税人则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强化管理,督促其整顿改进,争取提高纳税信用度。与此同时,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进行宣传,鼓励其他纳税人向他们学习;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辅导,督促其查缺补漏,规范纳税信用信息档案管理。还通过税务检查、发票供应等各种途径将纳税信用应用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增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效果,使纳税人更加注重自身的纳税信用等级,自觉投入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从而夯实征管基础,维护税收正常秩序。

12、主持人:侯局长,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省作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新开征了水资源税,请您给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介绍一下水资源税的相关政策?

侯局长:2017年11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批准我省为新增9个试点省份之一。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二是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三是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与现行的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几种情形实际取用水量的确定: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我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为17%;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四是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

地表水根据取用水用途和行业不同分别适用0.1元/立方米—5元/立方米的税额标准。

地下水按照是否超采、管网覆盖、行业情况、回收直排等情形分别适用0.6元立方米—60元/立方米的税额标准。

发电企业的税额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

五是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不缴纳水资源税的6种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6种情形: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13、主持人: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第一部明确写入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内容的单行税法,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相关的立法背景和税收政策,好吗?

侯局长:好的,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第一个绿色税种,其生态意义大于财政意义,承载着助力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功能。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确立排污费制度以来,排污费征收效果显著,但是排污费制度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确立了“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思路,于2016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制法刚醒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整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收入。

相关的税收政策如下:

一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是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两种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三是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以排污费征收对象为基础,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这四类影响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征税。考虑到污水和废气中所含的污染物种类较多,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都纳入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

四是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了5种免征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了2种减征情形: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是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以排放量计算方法为基础确定计税方法。考虑到不同污染物排放数据来源的多样性,结合排污费征收经验,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三种主要的计算方法,并明确了先后顺序:(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和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

 

主持人:好的听众朋友,我们今天的直通百姓,在这就到了跟大家说声再见的时候了,您对今天县地方税务局领导的上线情况,是否满意呢,欢迎您关注商河广播电视台的微信公众号,来为他们投上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一票,再次感谢侯局长做客我们今天的节目,也非常感谢听众朋友们的收听,我们下期直通百姓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