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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点做好化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7-2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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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7年本)的通知》(青政发〔2017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重点做好化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的化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291中类橡胶制品业的内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二、管理要求

  (一)所有化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上收到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扩建危化品项目。

  (三)除《暂行规定》明确的省重点项目以及不适合入园项目外,严格控制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之外实施扩建化工项目。

  (四)省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前,除省重点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外,其它化工项目暂停核准或备案,已完成相关手续尚未开工的暂缓开工建设。

  (五)省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后,对化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省重点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以及非危化品化工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办理备案;其他危化品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情况需经省或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办理备案。

  三、办理程序

  (一)不需要省或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联合审查同意的化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区(市)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项目不需要省或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联合审查且符合备案要求,出具上报推荐文件并附企业项目备案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查同意后,企业通过青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二)需要省或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联合审查同意的化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企业按省或市规定的程序取得联审同意意见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后,再通过青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四、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请以《暂行规定》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