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
根据省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规定,商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40元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4元调整为17.3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实现自2011年以来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连涨。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剔除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待遇等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该规定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可以责令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