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通知
全县所有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17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鲁农药管字【2018】13号)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全县所有农药经营单位、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病虫害防治组织、镇村农户等单位和个人,对库存和尚未销售使用的百草枯进行全面清查、回收(包括回收过去已经销售尚未使用完库存的)。对回收的百草枯务必于2018年12月20日前交付给县农业局。
请全县所有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务必按照上述要求,禁止经营和使用百草枯、隐性添加百草枯、以百草枯假冒敌草快等除草剂。近期,我局将对全县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发现违规经营、使用百草枯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商河县农业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