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商河县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商河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编制日期:2009年8月15日
修订单位:商河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修订日期:2016年3月9日
审查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审查日期:2016年3月25日
批准单位:商河县人民政府
批准日期:2016年4月30日
有效期:长期有效,每3至5年修订一次。
解释:本预案由商河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根据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工程条件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2016年4月30日发布 2016年5月1日实施
2016年4月30日
目 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5
2 概况 …………………………………………………5
2.1自然地理……………………………………………5
2.2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6
3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机制……………………………6
3.1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6
3.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4
3.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14
3.4专家咨询机构………………………………………15
3.5工作机制……………………………………………15
4预报预警………………………………………………16
4.1汛情信息监测与报告………………………………16
4.2汛情预警级别确定…………………………………16
4.3汛情预警的发布和解除……………………………19
4.4预警响应……………………………………………20
4.5预警级别的变更……………………………………21
5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分级………………………………21
5.1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21
5.2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I级)…………………22
5.3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23
5.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23
6应急响应………………………………………………24
6.1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的响应…………24
6.2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的响应…………24
6.3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的响应……………25
6.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的响应………25
6.5扩大应急响应………………………………………26
6.6响应结束……………………………………………26
6.7善后处置……………………………………………27
7信息管理………………………………………………28
7.1信息监测与报告……………………………………28
7.2信息共享与处理……………………………………28
7.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28
8综合保障………………………………………………29
8.1后勤保障……………………………………………29
8.2应急队伍保障………………………………………29
8.3宣传教育……………………………………………29
8.4培训演练……………………………………………29
9附则……………………………………………………30
9.1名词术语解释………………………………………30
9.2预案管理更新………………………………………3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县防汛防台风工作,提高对暴雨、洪水、台风、防汛突发公共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程度地保证社会安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参照《济南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防汛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济汛旱办字[2016] 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暴雨、洪水、台风产生的灾害和其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灾害主要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台风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
1.4.2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4.3坚持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的原则。
1.4.4坚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原则。
1.4.5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结合的原则。
2 概况
2.1 自然地理
商河县位于济南市北部,属海流域南系,为黄河冲击平原,县境内南北长51km,东西宽43km,面积1162.9km2。地形自西南向东北微倾,地面坡降在1/5000--1/10000之间,全县平均地面高程13.02m(黄海系)。由于历史上我县屡经黄河溃决、漫溢和淤积,地貌起伏不平,形成了河滩高地,缓平坡和浅平洼地三种地貌类型,故商河县素有“七十二洼”之称。
商河县地处中纬度,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季节变化明显。春秋冬三季干旱多风光照充足,夏季炎热多雨,气温较高,全县多年平均降水量566.7毫米,其中主汛期降水量385.0毫米,占全年降水量的68 %。
主要河流:商河县境内南有徒骇河、北有德惠新河2条省属河道和“六横八纵”14条县管河道,两座人饮平原水库分别是清源湖水库于2009年竣工,兴利库容860.7万m3,丰源湖水库于2014年竣工,兴利库容642.9万m3。
商河县地表径流量采用徒骇河临邑夏口站和惠民县堡集站的径流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多年平均径流深为50.4毫米,径流量5830.8万m3,多年平均径流系数为0.088,径流模数5.04万m3/km2。
2.2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商河县隶属济南市,位于济南市最北部,处于邢家渡引黄灌区下游,辖9镇、2乡、1个街道办事处和2个国营农场,963个行政村(居委会),户籍人口63.6万,其中乡村人口42.1万人。2014年粮食总产量为72.1万吨,地区生产总值159.7亿元,人均收入16192元。
3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乡镇(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防台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防台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1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水务局,负责处理县防指日常工作;县防办在县水务局、住建委分别设立县内河、城区防汛办事机构。
3.1.1 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长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水务局局长、县住建委主任任副指挥,县发改委、住建委、经信局、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公路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教体局、商河县广播电视台、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商务局、地震局、气象局、商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应急办、公安局交警大队、商河供电公司、人保财险商河县分公司、人寿财险商河县分公司、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3.1.2 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
(1)统一指挥全县防洪防台风工作,宣布启动、终止县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
(2)贯彻实施有关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命令;
(3)研究制定本县应对防汛防台风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指导意见;
(4)指挥全县重大防汛防台风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
(5)分析总结本县防汛防台风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县防汛物资和队伍,组织实施全县洪涝、台风灾害后期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7)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为切实做好防汛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当发生防汛防台风应急事件后,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立即到岗到位,积极组织指挥本辖区、本部门的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县人武部:根据洪水、台风演进情况,负责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雨、水情的监测及报汛工作,负责有关河道、水库的洪水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指提供,负责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情报预报;负责内河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工情和险情信息。检测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制定内河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内河抗洪抢险及防洪工程的岁修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发改委:负责督促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及水毁工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上报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住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防洪工程行业管理,密切检测城区洪水的演进过程,制定城区防洪预案。组织城区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并编制相应的度汛预案;统筹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讯企业负责维护各类防汛抗旱通讯设施,及时提供架设防汛抢险所需的通讯工具和设施;负责防汛抢险相关预警信息发布,保证防汛抢险信息畅通,指挥顺畅,确保防汛抗旱信息及时、准确、优先传递,并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现场提供临时通讯;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防汛抢险经费并监督使用;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侦破破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人社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参加抗洪抢险的人员,并按规定实施奖惩;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蓄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调查、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救济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抢救伤员,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防止疫病暴发流行;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环保局:负责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汛期水环境污染的监督监测、预警监测工作,向县防指及时通报汛期水环境质量状况;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教体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和安全教育,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防汛抢险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农业局:负责灾情调查和农业损失统计,组织指导灾区人民积极开展灾后生产自救;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林业局:负责办理防汛抢险急需的木材采伐相关手续,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指导、协调林场、苗圃的防汛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筹集部分应急防汛抢险物资;掌握指导经销单位库存的相关防汛抢险物资,以便应急调用;会同协商有关部门提供灾后农用物资的供应;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等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道路管制、现场封闭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地震局:负责防洪工程周围地震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指以及水库、堤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提供防汛所需的地震监测资料,指导防震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商河供电公司:负责防汛工作的日常供电线路检修,及时架设防汛抢险供电线路,应急提供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洪抢险的电力供应;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人保财险商河分公司、人寿财险商河分公司:负责灾区的保险理赔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防汛抢险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抢险工作;负责组织领导防汛抢险后备队;辖区内的县属河道接受县防指的统一调度;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3.1.4 县防办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协调督导县内河防办、城区防办工作。
①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全县防汛防台风措施的落实;
②加强全县防汛防台风信息化系统建设,整合内河防办、城区防办、气象局等相关单位信息化系统,实现防汛防台风信息资源共享。
③组织制定、修订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防办制定、修订专项应急防汛防台风预案;
④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防汛防台风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组织抗洪抢险及技术指导;
⑤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工情,为县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⑥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I、II级应急响应时的预警信息;
⑦发布或授权相关单位发布雨情信息。
3.1.5 县内河防办、城区防办职责
(1)县内河防办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县防办下达的各项指令。
①执行县防办的指令,负责向县政府、县防指、县防办报告工作;
②具体负责内河防汛防台风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内河防汛防台风工作,开展内河防汛防台风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③编制、修订内河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审批后组织实施;
④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检查,建立内河防汛防台风督查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内河防汛防台风工作;
⑤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
⑥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III、IV级应急响应时的预警信息;
⑦做好其他有关防汛防台风工作。
(2)县城区防办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县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①执行县防办的指令,负责向县政府、县防指、县防办报告工作;
②具体负责城区防汛防台风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城区防汛防台风工作,开展城区防汛防台风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③编制、修订城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审批后组织实施;
④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检查,建立城区防汛防台风督查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城区防汛防台风工作;
⑤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
⑥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III、IV级应急响应时的预警信息;
⑦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3.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及防台风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本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
3.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辖区内有承担重要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4 专家咨询机构
县防办下设内河、城区2个防汛办公室,要分别组织成立相应的防汛防台风专家组。针对各种险情,提出相应的抢险意见和方案,供县政府和县防指决策。
3.5工作机制
3.5.1 运转机制
为保证防汛指挥工作环环相扣、畅通有序,制定如下防汛防台风工作机制:
(1)指令下达。由常务副指挥、副指挥或县防办将县防指和上级防指指令向县内河防办、城区防办、下级防办、县防指各成员单位下达,各级防办分层分级将指令和职权范围内决策指令下达到下级防汛机构。
(2)情况报告。县各级防汛指挥办事机构、防汛责任单位,及时将有关防汛情况报各分管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同时报县防办,重要情况向指挥专题汇报。县防办根据县防指领导指令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指报告情况。
3.5.2会商机制
由县防指适时组织应急会商会议,由县人武部、县住建委、县经信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商务局、县政府应急办、商河供电公司等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内容包括通报防汛防台风形势、研究预测汛情、台风发展趋势,分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定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人员救助等工作方案及措施。
4预报预警
4.1汛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关于雨情、汛情、灾情等信息,及时上报县防办,并通报相关部门。
4.1.1气象信息
县气象局对全县天气进行监测,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暴雨、冰雹、台风等)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县防办。
4.1.2水文信息
县内河防办负责所管辖水库、河道汛情的预报、分析、汇总;县城区防办负责城区汛情的预报、分析、汇总;各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县防办。
4.2 汛情预警
汛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4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
预警的发布可以针对本县全境,也可以是某一区域。
4.2.1 IV级汛情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汛情预警。
(1)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即已形成的台风有可能影响我县。
(3)因台风、暴雨影响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将发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即将达到预警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因台风、暴雨影响县属骨干河道、堤防可能发生局部滑坡、管涌;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可能发生滑坡、管涌。
(5)因台风、暴雨影响城区内部分低洼地区可能出现积水,影响交通。
4.2.2 III级汛情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汛情预警。
(1)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预计未来6 小时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县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即台风在未来60小时内有可能影响我县。
(3)因台风、暴雨影响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将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即将达到警戒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因台风、暴雨影响县属骨干河道、堤防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坝局部可能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威胁水库安全。
(5)因台风、暴雨影响城区内低洼地区可能积水严重,将可能影响交通。
(6)因台风、暴雨影响城区排洪河道可能会漫溢。
4.2.3 II级汛情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汛情预警。
(1)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预报未来3 小时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县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预计台风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我县,给我县带来强降雨。
(3)因台风、暴雨影响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将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即将达到紧急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因台风、暴雨影响县属骨干河道和防洪防台风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溃堤、决口、倒闸;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溢、溃坝,危及大坝安全和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因台风、暴雨影响城区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部分道路积水较深,部分主要道路可能交通瘫痪。
(6)因台风、暴雨影响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可能漫溢。
4.2.4 I级汛情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汛情预警。
(1)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预计未来3 小时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县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预计台风将在未来24小时内影响我县,给我县带来超强降雨。
(3)因台风、暴雨影响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将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即将达到危险水位,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因台风、暴雨影响县属河道可能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启用相应蓄滞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造成溃堤、决口、倒闸;水库水位临近警戒水位,严重威胁大坝安全。
(5)因台风、暴雨影响城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道路交通可能大面积瘫痪。
4.3 汛情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汛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部门等。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台、广播、各类公共显示屏、短信、警报、传真等。
4.3.1气象预警信息
由县气象局负责台风、降水预报工作及灾害性天气预警级别的确定,并向商河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及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运营企业提供信息发布内容,由商河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及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运营企业及时向公众发布。
4.3.2 其他汛情预警信息IV级汛情预警(蓝色):由县内河防办、县城区防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防办备案。III级汛情预警(黄色):由县内河防办、县城区防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防办备案。II级汛情预警(橙色):由县防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县政府应急办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防办发布和解除。I级汛情预警(红色):由县防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县政府应急办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防办发布和解除。
4.4 预警响应
4.4.1 IV级汛情预警响应(蓝色)
县各级防汛机构领导带班、人员到岗,加强24小时值班,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各乡镇(街道)防汛指挥到岗指挥,防汛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抢险人员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4.4.2 III级汛情预警响应(黄色)
在IV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内河防办、城区防办分管副指挥,分别到内河防办、城区防办带班;根据情况,县内河防办、县城区防办组织有关人员对所管辖防洪工程及重点防汛防台风部位进行巡查;根据降雨、汛情发展趋势,县防办检查相关防汛指挥部门领导上岗到位的情况,询问实时汛情、险情、灾情;县防指与市防指开通异地会商系统,相关防汛指挥部门保证各类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处于24小时开通状态;相关防汛部门及时报告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并做好群众安全避险准备,抢险人员按照防汛防台风抢险预案,加强对重点防汛防台风部位的抢险救护;新闻单位加强社会宣传,对汛情信息和工作动态进行实时播报;建议群众减少外出(包括驾车出行),不在危房内停留避雨。
4.4.3 II级汛情预警响应(橙色)
在III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防指指挥到县防指坐镇指挥,县防指相关成员到县防指准备会商,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防汛专业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县防办通过电台、电视台、短信等手段向社会滚动播出汛情预警信息;重大险情区域及时组织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建议居民最好留在家中,不要到郊区活动,尽量避免在低洼地带停留。
4.4.4 I级汛情预警响应(红色)
在II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各级防汛指挥部及时调集各方面力量、基干民兵,并向上级申请动用部队随时投入防汛救灾工作,确保重点防汛防台风部位安全;县防办通过电台、电视台、短信等手段向社会专题播出汛情预警信息,向群众发出防灾预警警报;建议群众留在家中,注意收听有关防汛防台风信息。
4.5预警级别的变更
根据汛情预警发布指标及实际汛情变化情况,县防指组织实时会商,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波及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做出判断,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应的预警级别。
5 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县防指负责确定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依据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5.1 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
指事态比较简单,影响范围较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10年一遇洪水,或达到预警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某条县属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2)辖区内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水库发生险情;
(4)城区内部分低洼地区出现积水,影响交通;
(5)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
(6)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多人受伤或一定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只需要调度直接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的部分力量和资源即能够处置。
5.2 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I级)
指事态较为复杂,影响程度较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水位达到警戒水位;
(2)辖区内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水库发生局部滑坡、管涌等较大险情;
(4)城区内部分低洼地区积水严重,影响交通;
(5)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或有漫溢;
(6)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多方力量和资源共同进行处置。
5.3 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
指事态复杂,发生大范围的台风暴雨洪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达到紧急水位;或数条县属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2)辖区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水库发生大面积滑坡,特别重大险情;
(4)城区发生洪涝灾害,部分道路积水严重,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瘫痪;
(5)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
(6)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县级多个部门、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
5.4 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
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全县性的台风暴雨洪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徒骇河、德惠新河之一,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达到危险水位;或中型河道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启用蓄滞洪区,或发生特别重大险情;
(2)辖区内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3)城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积瘫痪;
(4)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将对本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调动全县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并需上级政府支援。
6应急响应
6.1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的响应
(1)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防指指挥,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县内河防办、城区防办、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防办,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落实各项防汛防台风工作措施。
6.2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的响应
(1)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防指指挥,并报市防指。县防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
(2)县内河防办、城区防办、各乡镇(街道)防办及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落实各项防汛工作措施。
6.3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的响应
(1)县防指指挥到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场指挥,县防指成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县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县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督促内河防办、城区防办按照各自的权限做好各类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台风工作。
(2)县内河防办、城区防办、各乡镇(街道)及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落实各项防汛防台风工作措施。
6.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的响应
(1)县防指指挥到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现场指挥,县防指成员、县直有关部门参加会商,做出防汛防台风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县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群众救助和防汛救灾工作。
(2)县防指适时调集基干民兵,及时投入应急抢险、群众救助及救灾工作。
(3)当险情超出本县自身处置能力时,县防指报请市政府、市防指予以协助。
(4)县内河防办、城区防办、各乡镇(街道)及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和影响范围,启动各自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各项防汛防台风工作措施。
6.5扩大应急响应
6.5.1扩大应急条件
当突发超强特大台风、暴雨,由于前期持续降雨,预计未来2小时降雨还将超过100毫米,或徒骇河、德惠新河发生超标准洪水预报等特别紧急情况时,由县防办提出建议,经县政府应急办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和扩大应急状态。
6.5.2扩大应急响应
县防指指令县内河、城区防办和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紧急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防指。建议县政府成立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群众救助和救灾工作。县防指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电台、电视台、短信等手段向社会专题播出预警信息。
要求各级政府、各单位动员一切力量,适时调集基干民兵,及时投入应急抢险、群众救助及救灾工作。当险情超出本县自身处置能力时,县防指报请市政府、市防指予以协助。
6.6响应结束
一般和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由县内河防办、县城区防办确定应急响应结束,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防办备案。
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由县防办报请县防指批准后,县防办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6.7善后处置
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水毁工程修复、重建和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下列单位负责:
(1)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公路、铁路、供电、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房屋、跨河管线等水毁工程设施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2)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组织。
(3)受灾地区所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4)修复水毁工程、设施、设备、重建家园等所需资金由县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5)灾后灾民生活救助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
县防指对在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信息管理
7.1信息监测与报告
对于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本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县防办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工作中的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7.2信息共享与处理
7.2.1县防办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县内河防办、城区防办、气象局、水务局等相关单位的各类防汛防台风信息资源,并为各防汛指挥机构或县防指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7.2.2县内河防办、县城区防办在收到所辖范围内的各类防洪工程水情、工情、险情信息以及洪涝灾情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将初步核实的信息报县防办。
7.2.3在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县防办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由县政府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7.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县防办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防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8综合保障
8.1后勤保障
防汛防台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县防指统一组织协调,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水务局、住建委、商河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石油公司等部门保障水、电、汽、油供应;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抗洪抢险资金保障。
8.2应急队伍保障
一般和较大防汛防台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县内河防办、县城区防办按照预案调动所属应急队伍进行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防汛防台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县防指命令和相关规定,适时调集基干民兵组成抢险突击力量,承担抢险任务。
8.3宣传教育
各级防汛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开展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汛防台风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4培训演练
开展防汛防台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在培训教材中增加防汛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内容,增强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县防指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县内河防办、县城区防办应组织相应的应对防汛防台风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9.1.2 县属骨干河道:指我县的临商河、商中河、改碱河、土马河、商东河、备战河、丰收河、清水干沟、傅太沟、张佑干沟、引黄输水渠、徒骇河故道、沙河的统称。
9.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9.1.8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9.1.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9.1.10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9.1.11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9.1.12 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1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县防办召集县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适合本辖区内相关河道、沟渠和重点工程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商河县内河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商河县城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