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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以上新产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发布日期:2010-06-28浏览次数:字号:[ ]

山东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以上新产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支持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以上机关报产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十二日 

      山东省省级以上新产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2]35号),为支持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的确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列入《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

  2、必须列入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国家技术创新计划》、《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科技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产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和省经贸委《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省科技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山东省星火计划》、《山东省火炬计划》、《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计划》、《山东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

  3、必须是自行研制开发,并形成了生产能力;

  4、已完成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设计标准;

  5、新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对列入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和省经贸委、省科技厅下达的上述新产品计划本子的新产品项目,各市经贸委、科技局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认真筛选,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建议名单,填写《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建议名单申请表》(附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建议名单送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和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

  第四条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的新产品项目,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其中当年新投产的新产品项目,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五条 对省级以上新产品,自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的年度起,国家级新产品享受3年、省级新产品享受2年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每年确认一次。

    第七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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