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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9浏览次数: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09]32号)要求,县政府确定对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摸底范围

  凡我县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均纳入排查摸底范围。

  二、排查摸底原则

  此次排查主要依据“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鉴于生产经营单位资本多元化的复杂情况,排查摸底工作按上述原则无法明确界定工作实施主体时,可遵循以下原则:工商注册地及税收征管所属区域,税收征管所属区域的变化以向现税收征管地政府办理安全生产管理移交手续为准;“投资主体”或“组织关系”;发包或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负责;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兼并联合等改制企业未明确新的管理部门之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县经济开发区、城区产业园管委会对落户本辖区内的单位负责等。

  三、方法步骤

  (一)召开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排查摸底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摸底,并按属于本乡镇(街道)管理和不属于本乡镇(街道)管理(含界定不清)两种情况分别填写附表1和附表2;县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或批准设立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摸底后,填写附表3。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要于8月22日前将排查摸底情况及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4877020,联系人:张宗玉)。

  (三)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上报的排查摸底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对上报统计表中存在交叉、遗漏或职责界定不清的,会同县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逐一核查确认。上述核查确认结果经县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对排查摸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按要求完成排查摸底任务。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要于8月15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要认真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县统计、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通过排查摸底工作,彻底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要严把排查摸底工作质量。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摸底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工作准确细致,登记数据翔实可靠,严禁出现遗漏现象。对因漏报造成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职责不清、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驻地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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