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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07-09浏览次数:字号:[ ]

各县(市)区委、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农业规模效益,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适应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效益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率,实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有利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提升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发展效益农业中的引导、协调、服务功能。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了一个良好开端,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展较慢,流转行为还不够规范,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土地的分散经营与产业化、市场化之间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引导,加大扶持,强化服务,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产业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和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鼓励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尊重农户的意愿。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不得用收回承包地的办法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搞土地流转。

  三是坚持规范有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坚持规范有序流转。土地流转双方要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面积、期限、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尊重农村土地经营的实际和农民群众的意愿,要根据各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五是坚持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规模经营水平。

  三、正确引导,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先进典型、成功经验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认识,消除基层干部、群众的疑虑,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共识和内在动力。

  二是鼓励承包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围绕当地农业区域布局规划,结合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引导从事二、三产业和小规模的兼业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来,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等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积极引导各规模经营主体吸纳流转农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成为新型的职业农民,形成土地流转吸引大户开发、大户带动土地流转的良性循环。

  三是在试点基础上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四是积极培育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引入竞价承包、招标租赁等交易方式,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标准,探索建立市场调节的土地流转机制。乡(镇)和县(区)要做好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广泛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纠纷处理等服务,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规范化管理的平台。

  四、加强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户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指导和管理,通过建立乡(镇)、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健全管理服务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规范流转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发包方或服务中心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流转合同鉴证。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或标的较大的流转合同,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合同公证。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是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集中统一流转的,可综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产出等因素,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流转标的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和物价水平,提倡采用实物折价的方式。

  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及时办理登记,并报告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的收集、登记、发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备案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是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建立健全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加大扶持,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制约因素多,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都要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和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各级涉农扶持项目也要向土地流转度高、规模经营好的地方倾斜。

  二是实行信贷支持和用地优惠。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对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临时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三是进一步强化服务。乡(镇)、村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要积极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土地供求信息、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和流转协调等服务。农业、农机、科研等部门要与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为他们提供适用农机具、优良品种和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农资部门要千方百计满足规模经营大户对农资的需求,优先供应,保证质量。

  四是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通过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制订并落实好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能,强化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从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出发,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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