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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9-06-05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项目引进,促进商河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引进项目,包括县域外投资商(国外、国内)来商河依法投资创办法人企业的各类项目,包括外地投资者通过买断、租赁、兼并、控股等方式与我县企业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 对于引进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地价标准与程序予以出让,并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条  对于引进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万元,其中进入开发区(城区产业园)项目达到150万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由县乡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受到奖励的项目,项目用地如需转让的,须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引进的工业项目,自注册之日起,8年内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

  第六条  对于采取买断、租赁、兼并、控股等方式与我县企业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新建项目的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物流企业、商贸市场项目投用后,8年内投建单位直接经营缴纳的税收,由当地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市场改造升级的奖励。对于通过招商组建的大型商贸市场内商户可以由市场管委会统一缴纳各种税费。

  第八条  引进的工业项目和大型物流商贸项目在建设期间,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外,所有县政府权限之内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免除。项目生产经营期间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按上级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施工建设等所有手续的办理,由项目引进单位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缴纳)。对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从引进之日起,县里安排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协调,并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条  县纠风治乱办公室受理各企业的投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经申请可设立内保机构。

  第十一条  对于引进项目,由县纠风治乱办公室办理《绿色通行卡》,凡为企业原材料购进或产品销售进行运输的车辆在商河县境内一律免检放行。

  第十二条  实行扎口管理制度。凡引入开发区(城区产业园)的项目,自项目引进落户之日起,实行8年内税外无费。除国税、地税、安全检查、质监(仅限于压力容器监测)、环境保护以外的其他部门进入开发区(城区产业园)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的,必须持县纠风办审批同意的证明到开发区(城区产业园)管委会登记盖章后方可进入企业;进入县属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的单位,必须持县纠风办审批同意的证明到县经济贸易局(招商局)登记盖章后方可进入企业;进入乡镇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的单位,必须持县纠风办审批同意的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盖章后方可进入企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否则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对来商河落户的客商,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第十四条  对引进企业贡献突出的,县里予以表彰奖励。对素质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客商建议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

  第十五条  对于引进的重点项目以及本政策未涉及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县政府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取消。原引进企业执行的优惠政策写入合同(协议)的,依照原合同(协议)执行;未写入合同的,经双方协商用本政策规范合同。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商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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